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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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只是它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事业单位不能像企业、人民团体或非营利组织那样去自行确定组织的职能,它只能由政府部门来决定。
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行业占51.3%,卫生行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行业占5.1%,科研行业占2.4%。
政府设置事业单位的初衷是将一些政府需承担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社会事务,交由专门的机构去完成,这些专门机构的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就我国事业单位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和承担的社会职责而言,国外尚没有一个与中国事业单位相对应的组织称谓,国外同类的组织包括: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公益部门、公营与私营的企业部门以及非营利组织。即使在国内,学术界,乃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是不统一的。
目前最新的关于事业单位的定义是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此定义,称为事业单位的必备条件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设立,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一定的公益服务。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与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与行政机关相比,二者尽管都属于公共部门,都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但行政机关主要从事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服务活动,一般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的职能。与企业相比,大部分事业单位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产品,也可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但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公益,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政府设置事业单位的初衷,是将一些政府需承担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社会事务,交由专门的机构去完成,这些专门机构的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事业单位虽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但不可否认它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可否认,事业单位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公共事务的需要
公共事务是指在私人社会里,企业和个人无力做或不愿意做,但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而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务。历史社会中,公共事务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并成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事务中带有强制性、专属性、权力性、如公安、司法、税收,需由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去提供;而有些带有专业性、具体性的公共服务,如教育、科研、卫生防疫等,需由从事专门业务的机构即事业单位去完成。
二、政府失灵的补充
政府通过法律、政策、规章及制度等性是来进行对社会的统治和对国家的治理,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命令和约束机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善治的公共目标,而出现政府越位、缺位等现象,或是公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市民的个人利益,或是出现运行的低效率、高成本等现象,这就是政府的失灵。为了有效地控制政府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行政指挥时失效而又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的事项,政府就有必要设置若干非权力机构进行专门管理,这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国家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的一个最佳选择。
三、市场失灵的调节
市场经济是最突出的特征是竞争。市场最基本的主体企业则是以营利、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单位。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企业按照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生产的安排,从而实现资源的配置,满足人民在某些方面的需要。但人们除了有各自特殊的个人需求外,还有如国防安全、治安、环境卫生、经济秩序、教育、医疗等一系列公共需求。满足这类公共需求的产品即属于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因而不完全符合市场的竞争规律。另外,还由于公共产品生产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企业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提供,即使有能力生产,也只能走市场化的道路,而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也将违背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近年来教育产业化就是典型的例子。因而,如果完全将公共产品的供给交给市场,人们的公共需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
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不仅有利于效率,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完全由政府供给,这是政府无法做到的。而政府又不能将其推向市场,于是,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事业单位就担负起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介于公共产品与个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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